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仲裁员、仲裁秘书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应当公开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年度业务报告,公布仲裁案件数量、平均办案时间、仲裁员性别统计数据等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