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仲裁员、仲裁秘书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应当公开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年度业务报告,公布仲裁案件数量、平均办案时间、仲裁员性别统计数据等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