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市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探索开展定期评估、建立仲裁机构登记事项监督检查机制、指导仲裁事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等措施,提升管理质效,提高本市仲裁的公信力。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仲裁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违规开展仲裁业务等行为进行督促整改。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仲裁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