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管理的涉外仲裁案件,以及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开展的仲裁案件,本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以及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管理的涉外仲裁案件,以及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开展的仲裁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本市的,本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仲裁裁决执行或者不予执行进行司法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不在本市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