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在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开展涉外仲裁业务。

本市优化设立登记程序,便利办理手续,为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设立业务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仲裁业务机构)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