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加强仲裁秘书的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职级晋升、考核评价机制,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