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完善仲裁员资格审查、管理监督、考核奖惩、退出等机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仲裁员专业能力、办案水平和职业素养;探索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建设。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本市仲裁机构可以在仲裁规则中明确名册外仲裁员选定规则,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则,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