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第十条有效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专业人士担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提高机构管理和仲裁从业人员的国际化水平。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拓展国际仲裁业务,提高涉外仲裁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