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及时拆除原有住房、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非法占有土地处理。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