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及时拆除原有住房、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非法占有土地处理。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