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进行农村房屋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