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制定耕地整合治理财政奖补方案。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筹建设资金开展耕地整合整治,综合田、土、水、路等要素,解决耕地细碎化问题,改善农业机械化耕作、规模化生产条件。鼓励耕地整合整治后在自愿的基础上统一流转、连片发包。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