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种植业结构调整与粮食生产的关系,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不得挤占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鼓励通过水旱轮作、有效利用冬闲田资源等措施,稳定并扩大粮食种植面积,提升粮食产能,保障粮食自给率。

鼓励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解决水稻机种、玉米籽粒机收等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

鼓励在不改变耕地地类且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依照规定扩大种植结构调整范围,开展无土栽培等新型利用模式,最大化提升耕地的利用价值。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