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组织开展农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田间道路建设等其他有利于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的相关配套耕地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落实耕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建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措和合理负担机制,加强管护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管护主体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采用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新型管护模式。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