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永久基本农田利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利用耕地从事其他农业生产的,不得改变耕地地类或者破坏耕地耕作层。

已租用耕地造林的,以及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且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逐步有序退出已租用造林或者育苗的耕地。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