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利用促进的长效监管机制,完善耕地实际利用情况和相关管理信息建设,严格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