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及时制止、举报非法占用、损害或者撂荒耕地等行为。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耕地利用促进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撂荒耕地等行为予以约束,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行为可以通过积分制等方式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