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专业服务公司、生产服务型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邮政物流企业、供销合作社等深度合作,拓展服务领域;推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协办体系建设,为耕地使用者提供农业技术推广、金融保险、生产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鼓励耕地使用者将农业生产中部分或者全部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采用多样化服务模式满足耕地使用者的需求。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