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的完全成本保险、种植收入保险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障种粮收入稳定。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