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等措施积极培育和奖励以种粮为主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和鼓励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生产,提高种粮的规模效益。鼓励按照规定因地制宜通过“种养结合”“农旅结合”等模式,提高农业开发综合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耕地利用促进工作,对在耕地利用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