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设施农业用地应当优先盘活利用存量设施农业用地,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并采用工程技术措施或者简易可拆装结构实施保护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可以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情况下合理规划设施设备利用空间,提高设施农业用地的有效利用率。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设施农业用地在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拟继续使用的,地上农业设施可以不拆除,按协议约定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统一管理、循环利用,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备案变更等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按照原地类相关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复耕工作,并达到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