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周边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建(构)筑物并恢复种植条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达到原耕地质量等级。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