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有效根据规划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