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利用轨道交通场站及车辆基地进行综合开发的,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修订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出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实施细则。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