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物权。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下穿、上跨或者邻近江河湖海、铁路、道路、管线、加油加气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学校等需要征求意见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提出,相关部门、权属人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协助提出实施方案。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作业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进行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不利影响。造成损害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作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