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工程安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