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报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