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必要时暂时停止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同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乘客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采取停运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供电、通讯、供水、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协助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尽快恢复运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