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依法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以及便民设施、停车场等。设置前款规定的经营设施,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