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依法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以及便民设施、停车场等。

设置前款规定的经营设施,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