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的行业指导、宣传推介、招商引资、外联合作、文旅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项目的立项,支持和配合文化旅游项目的实施和建设。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资源,支持文化旅游发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文化旅游发展用地、用海指标,保障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和红色旅游、滨海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业态的用地需求,在规划中布局公共文化设施、旅游设施等用地。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经营活动的广告宣传、价格行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监管领域旅游市场秩序。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电子商务等业态发展,推进老字号传承与创新发展,培育新品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文化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交通干线与重要文化旅游景区、度假区衔接,规范旅游客运车辆经营服务,提升文化旅游交通便利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态宜居和美乡村建设,推动休闲农业和农耕文化建设,打造乡村旅游农特产品,促进乡村文化旅游发展。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