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领导,把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汕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促进考核激励制度,完善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和要素保障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