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促进下列文化旅游经营活动发展:

(一)鼓励经营者依法开发和利用乡村文化旅游资源,培育多样化的乡村文化旅游业态和产品,打造特色乡村文化旅游品牌;

(二)鼓励合法利用当地特色文化旅游资源,研发、推广优质文化旅游创意产品;

(三)鼓励汕尾老字号店铺、特色小吃品牌店铺宣传推广汕尾美食,建设特色美食街区;

(四)鼓励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文化旅游产品,提供地接服务拓展客源;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汕尾文化旅游发展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