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价格监测分析,定期发布相关价格信息,引导旅游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保持文化旅游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日发布餐饮、住宿、交通、景区门票等文化旅游价格相关信息。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旅游市场服务评价体系,健全好评激励机制和差评处理督导机制,开展以旅游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文化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发布旅游者满意度调查报告,促进文化旅游综合满意度的提升。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分类监管。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