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条有效车站、高铁站、码头、景区、酒店等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为旅游者提供文化旅游咨询、停车、通信网络、公共厕所、无障碍通行、母婴照护、医疗救护、行李寄存等优质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