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集夜演、夜读、夜展、夜购、夜宴、夜市、夜宿等为一体的城市夜游集聚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增设夜间临时停车场和公交线路班次,促进夜间文化旅游消费业态发展。鼓励在有条件的商业街区、景区、文化场所等依法设立夜间活动场所,举办灯光节、音乐节、沙滩节、露营节等夜游节庆活动,丰富夜间活动品类和场次,释放夜间文旅消费潜力。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