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与传统制造业、现代产业融合发展,将纺织服装、珠宝首饰、食品加工、电子信息、能源科技等汕尾特色工业与城市商贸、文创、会展、节庆相结合,开发工业文化旅游产品,促进会展文化旅游发展,培养集游客参观、科普教育、购物体验等多位一体的新型文旅业态。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