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构建,培育串联主要景区、度假区、营地等自驾游精品线路。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利用汕尾温暖气候、山海湖城等特色优势资源,按照国家标准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及可移动旅居设备等,开展不同类型、特色突出的自驾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