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第四章 文化传承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郎山世界自然遗产、姜席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等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编制相应的保护专项规划,明确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遗产标识系统,设置界桩界标,配设相应标志说明。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与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