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统筹规划配置饮用水水源,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划,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取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