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调度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交通设施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安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建设、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