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