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