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通过的《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