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排放工业废液、污水,倾倒、堆放、填埋废渣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设置装卸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煤炭、矿砂等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