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移交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