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移交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