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