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二十九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首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电梯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