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等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的;

(三)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年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