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