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二)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确保及时应答,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检查等维护保养,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

(四)更换的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书;

(五)安排具备相关资格的工作人员作业,作业期间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六)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七)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且至少保存四年;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定期检验之前进行;

(九)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十一)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护保养人员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城市建成区内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一小时;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